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91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科技孵化园16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勇,经理。
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6号海汇中心3A号楼15层1501-1508。
负责人:陈武业,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武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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