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9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豪,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小王村十组。
被申请人: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科技孵化园16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6号海汇中心3A号楼15层1501-1508。
负责人:陈武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曹**豪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豫0391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6月2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