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919号
申请人:曹**豪,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科技孵化园16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6号海汇中心3A号楼15层1501-1508。
负责人:陈武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豪诉被申请人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名下金融存款30万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武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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