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417号
原告:六安市祥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7044327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火车站以东站前路以南国际轻工城2#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16A51。
法定代表人:严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祥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祥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祥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祥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六安市祥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