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25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女,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邹培好,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6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火车站以东战前路以南国际轻工城2#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16A51。
法定代表人:严涛,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35234166Y。
负责人:**刚,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被告**、安徽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