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财保128号
申请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建设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47536621。
法定代表人:丁宇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御馨花都7号楼3层3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HK9XW8J。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
申请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9282.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9282.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继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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