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方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238号
申请人: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XX乡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牛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XX区XX路XX号楼X层X单元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5137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山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51375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立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爱梅
书 记 员 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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