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1民初360号
原告:四川省中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0P732,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27层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霍尔果斯市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5TNGX6,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六十二团西大街雅富迗商务酒店北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中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市鑫***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中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中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尚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