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复41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保全人):何素琴,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保全人:四川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
法定代表人:谭鹏,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何素琴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0)川0106执异2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在审理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弓公司)与何素琴、杨廷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金弓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何素琴所有的价值17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2020年4月2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川0106民初8711号民事裁定,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一、查封、冻结何素琴所有的价值170万元的财产……2020年4月8日,执行法院作出(2020)川0106执保38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何素琴在执行法院(2018)川0106执5654号执行案件中的应收案款1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执行法院认为,何素琴主张解除对其所有的价值170万元财产的查封,实际上是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何素琴所提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何素琴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何素琴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第一,执行法院没有将(2018)川0106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和(2019)川01民申48号民事裁定体现在(2020)川0106执异211号执行裁定书中,为此执行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6执异211号执行裁定错误。第二,何素琴与金弓公司(原四川天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执行法院(2018)川0106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之后,金弓公司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案号为(2019)川01民申48号。金弓公司又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法院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19)川0106民初8711号民事裁定,内容为:驳回金弓公司的起诉。金弓公司在其起诉的(2019)川0106民初8711号案中申请保全何素琴的应收款170万元错误,请求解除对170万元应收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1.2018年5月30日,执行法院作出(2018)川0106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杨廷跃、金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素琴偿还借款4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杨廷跃、金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素琴偿还607300元,并支付风险金19733.27元。判决生效后,金弓公司对该案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川01民申48号民事裁定,内容为:驳回金弓公司的再审申请。2.金弓公司以何素琴、杨廷跃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中,执行法院依据金弓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何素琴的应收款予以冻结。执行法院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19)川0106民初8711号民事裁定,其内容为:驳回金弓公司的起诉。金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尚未审结。
以上另查明的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金弓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虽然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金弓公司已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尚未审结。何素琴对该案中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何素琴请求对其应收款170万元解除保全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正确,应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何素琴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素琴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执异2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家德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