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789号
申请人: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0696XB。法定代表人:曾小平。
被申请人:四川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920576409。法定代表人:谭鹏。
本院在执行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启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