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4380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四川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谭鹏,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18日向原告***送达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00元。原告***逾期未交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