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3民初8075号
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飞,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96138.45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19742元(利息以396138.4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以后应当计算至款清时止);3.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396138.45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4日,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舒城县东北角,承包范围为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勘察工程。工程为综合包干单价,合同暂定价为1128350元。2020年6月8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要求制作了《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地质勘察工程勘察报告》,并将该技术成果移交给了被告,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技术成果交付签收单》。截至2021年10月18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32211.56元,剩余未支付工程396138.4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开工令》、《工程形象进度、质量验收情况表》《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B-03-地块质勘察报告》、《技术成果交付签收单》、《工程进度款资料交接签收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3.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3月24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勘察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包出勘察报告等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1128350元。乙方工程勘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成果(包括:柱状图、岩土参数、彩色照片)后30天内,甲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余款待合同约定楼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若勘察成果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的,甲方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支付,且时间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后1个月(日历天30天),则从第31天起,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等等。
2020年6月8日,原告出具《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相继移交相应的报告、《技术成果交付签收单》、《工程进度款资料交接签收表》等材料。《工程进度款资料交接签收表》中明确施工单位报审金额为990464.20元。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告申请支付进度款,被告于2020年6月19日同意原告申请。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5月8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金额共计876494.45元。原告自认被告支付了732211.56元。
另查明,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上尚有四栋楼的楼栋基础工程未完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六安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二期B-03地块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未应诉,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依约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792371.36元(990464.20×80%)。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732211.56元,被告仍应支付60159.80元。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因尚有部分楼栋基础工程未完工,剩余20%的款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但对起算时间以及计算基数本院予以调整。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交付技术成果,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告申请工程进度款,被告于2020年6月19日同意原告的申报,对于逾期未支付的工程款60159.80元,应自2020年7月2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015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159.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91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9元,由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97元,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572元。
(被告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方式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上诉状一同提交退还诉讼费用账号确认书并加盖公章)。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汪仪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亚非
书 记 员 金方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