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422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146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896947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工程款1020945.6元,支付利息107993.35元(利息以102094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9985.0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为88008.34元,以后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负担案件执行费777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有房产,已依法轮候查封;住房公积金登记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登记。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住所地调查,目前,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