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2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97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