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1465Q。
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龙飞,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2BM75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2021)皖0422民初5947号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被告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2598.36元(570753.5元×95%-439617.46元)及利息(从2020年2月26日起以102598.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大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为了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杨胜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