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六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程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8074号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8744.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8744.0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2311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6元,由原告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6元,被告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调查,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属恒大集团下属公司,其公司因债务危机导致大量违约情况,现因其公司项目资金已被亚通资产管理公司接管确保保教楼进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联系杭埠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款项支付问题,等待后续款项到账发放。
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任何线索,同意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徐应保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