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6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8075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48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钟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