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422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14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寿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皖0422民初8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票据款147585.54元及利息(利息以147585.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28日起计算至票面金额付清之日止);执行费233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公司调查,目前,被执行人严重经营异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皖0422执114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