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96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伏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87060845F。
法定代表人蔡权,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芯互联大厦北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8394104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5号金茂大厦B座1018、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8J37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诉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豫0105财保1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1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46×××79账户的存款104166元。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农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46×××79账户存款10416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房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