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濮阳县王称堌镇漫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8第5283号
原告: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县王称堌镇漫渡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濮阳县王称堌镇漫渡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县王称堌镇漫渡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县王称堌镇漫渡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云联乡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县王称堌镇漫渡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