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3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金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夏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琼,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鸿飞,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丁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3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江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陈继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耿丽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