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5598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萍(特别授权代理),女,。
被告: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527号中胜国际综合楼栋/单元8层(4)办室。
负责人:潘鑫。
被告: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童鑫。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现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梦月
书 记 员  易灵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