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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6民初13680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武昌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0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塔吊租金26975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上述269750元塔吊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0日,被告(承租方,甲方)与原告(出租方、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约定甲方因武汉市蔡甸区**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工程需要,租赁使用乙方塔式起重机2台。该《合同》订立后,原告严格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保质保量按合同约定将两台塔吊(塔式起重机)运送到被告工地安装、检测合格供被告租赁使用,其中QTZP80型鄂AA-T21461号塔吊于2021年12月26日签署《设备启用通知单》启用,2022年12月28日签署《设备停用通知单》停用;QTZ80型鄂AA-T05927号塔吊于2022年5月6日签署《设备启用通知单》启用,2023年5月3日签署《设备停用通知单》停用。但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向原告支付两台塔吊租金。2023年1月5日双方签署《某某公司年结算单》,显示被告未按期付清原告租金。202年6月14日双方签署最终《某某公司年结算单》,另加2024年2月9日支付塔吊吊装费20000元,核对结算原告塔吊、施工电梯总租金631750元,其中塔吊租金491600元,占77.82%,被告先后支付永隆某某公司租金362000元。自2022年1月至2025年4月,原告反复多次去人、去电、去现场向被告催要拖欠塔吊租金269750元及违约金,被告多次承诺安排支付,但一直未实际付清。2025年2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书面《律师函》催要,要求被告在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处理并回复,被告置之不理,造成原告重大经营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结算单上加盖的印章为资料章,上面明确标明仅供资料适用,结算单上签字的***不是项目经理也不是项目负责人,无权办理结算。结算上面进出场的费用重复计算了两三万,财务双方还没有对账结算。原先的施工电梯和塔吊要整体结算,双方结算之后,核算清楚差多少钱,我们就可以支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各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10日,某甲公司(承租方、甲方)与某某公司(出租方、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约定:第一条、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时间。1、名称:塔式起重机。2、型号:QTZ80(6010)。3、数量:贰台。第二条、机械设备使用地点:武汉市西牛三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第三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1、塔吊租赁费按每台每月21000元(含13%的增值税),春节期间按扣除一个月租金计算。2、塔吊安装拆卸、运输费(含检测费)31000元/台(含13%的增值税)(塔顶高度满足施工需求)。3、拆除时如现场条件需改用25吨以上汽车吊所产生的差额费用由甲方支付。4、塔吊安装调试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塔吊安装拆卸、运输费(含检测费)31000元整。5、租赁费以月为结算周期,甲方次月支付乙方当月租金,如遇节假日顺延。第四条、租赁期限计算方式:1、租赁时间:租赁期限暂定8个月……第七条、违约责任……2、甲方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如甲方逾期支付租金在15天以外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对租赁机械设备的使用权,直至租金支付之日止,中止使用权期间不影响塔吊租金的计算,且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1%的延迟履约金。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的违约金…… 2021年12月26日,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设备启用通知单》载明:某乙公司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中租用我公司QTZP80型塔式起重机一台,备案编号鄂AA-T21461于2021年12月23日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某丙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从2021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塔式起重机租赁费用。特此通知。该通知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2022年5月6日,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设备启用通知单》载明:某乙公司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中租用我公司QTZP80型塔式起重机一台,备案编号鄂AA-T05927于2022年4月18日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某丙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从2022年5月6日开始计算塔式起重机租赁费用。特此通知。该通知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2022年12月28日,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设备停用通知单》载明:某乙公司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中租用我公司QTZP80型塔式起重机一台,备案编号鄂AA-T21461,某丁公司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以及某乙公司项目电话通知,决定于2022年12月28日正式停用,特此通知。该通知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2023年6月14日,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设备停用通知单》载明:某乙公司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中租用我公司QTZP80型塔式起重机一台,备案编号鄂AA-T05927,某丁公司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以及某乙公司项目电话通知,决定于2023年5月3日正式停用,特此通知。该通知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另查明,2022年5月31日,某甲公司(承租方、甲方)与某某公司(出租方、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施工电梯)》,约定:第一条、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1、名称与规格型号:施工电梯。2、数量:贰台。3、使用高度:满足使用要求高度。第二条、本租赁设备使用地点及用途:1、仅限用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工程。2、项目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街。3、仅限于运输人员和货物使用。第三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1、施工电梯租赁费按每台每月10500元(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春节期间按扣除15日租金计算(不含操作工)。2、设备进场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施工电梯进出场费16000元每台(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出场费包括安拆费,设备增高费、拆除时的租赁设备费、检测费、安拆费、维修费、附着费等一切费用。设备进场后,进出场费用一次付清。3、设备在使用一个月后,七日内甲方支付第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从第二个月开始,依次类推。4、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汇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和帐号。5、在设备退场之前,甲方应付清全部租金。6、双方约定的其他的约定付款方式:现金和现金支票……第八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支付租金及其它有关费用,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逾期支付租金在30日以内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对租赁机械设备的使用权,直至交付之日止,中止使用权期间不影响月租金的计算;且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金为月租金的3%。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双倍月租金…… 2022年5月30日,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设备启用通知单》载明:某乙公司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1#租用我公司壹台SC2**/200B型施工升降机,备案编号:鄂AA-S22575于2022年5月24日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某丙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从2022年6月5日开始计算施工升降机租赁费。特此通知。***在该通知单上签名。 2022年7月7日,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设备启用通知单》载明:某乙公司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2#租用我公司壹台SC2**/200G型施工升降机,备案编号:鄂AA-S22605于2022年7月1日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某丙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从2022年7月5日开始计算施工升降机租赁费。特此通知。该通知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2022年11月15日,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设备停用通知单》载明:某乙公司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租用我公司施工升降机壹台,备案编号为:鄂AA-S22575,某丁公司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以及某乙公司项目电话通知,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正式停用。特此通知。该通知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2022年12月5日,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设备停用通知单》载明:某乙公司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2#楼租用我公司SC200/200G型施工升降机壹台,备案编号为:鄂AA-S22605,某丁公司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以及某乙公司项目电话通知,决定于2022年12月5日正式停用。特此通知。该通知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2022年12月5日,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某某公司结算单》载明:某某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设备出租单位某某公司,承租单位某甲公司;型号为SC200/200G施工升降机(备案编号鄂AA-S22575)进出场费16000元/台,月租金105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2年6月5日,结算日期2022年11月14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15天)5个月9天,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71650元;型号为SC200/200G施工升降机(备案编号鄂AA-S22605)进出场费16000元/台,月租金105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2年7月5日,结算日期2022年12月5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15天)5个月,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68500元;合计应付租金(元)(含13%税)140150元;已拿租金0元;剩余应付租金140150元。该结算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2023年1月5日,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某某公司结算单》载明:某某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设备出租单位某某公司,承租单位某甲公司;型号为SC200/200G施工升降机(备案编号鄂AA-S22575)进出场费16000元/台,月租金105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2年6月5日,结算日期2022年11月14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30天)5个月9天,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71650元;型号为SC200/200G施工升降机(备案编号鄂鄂AA-S22605)进出场费16000元/台,月租金105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2年7月5日,结算日期2022年12月5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30天)5个月,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68500元;型号为QTZP80塔式起重机(备案编号鄂AA-T21461)进出场费31000元/台,月租金210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1年12月26日,结算日期2022年12月28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30天)11个月2天,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263400元;型号为QTZP80塔式起重机(备案编号鄂AA-T05927)进出场费26000元/台,月租金170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2年5月6日,结算日期2022年12月30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30天)7个月24天,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158600元;合计应付租金(元)(含13%税)562150元;已拿租金162000元;剩余应付租金400150元。该结算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2023年6月14日,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某某公司结算单》载明:某某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设备出租单位某某公司,承租单位某甲公司;型号为SC200/200G施工升降机(备案编号鄂AA-S22575)进出场费16000元/台,月租金105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2年6月5日,结算日期2022年11月14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30天)5个月9天,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71650元;型号为SC200/200G施工升降机(备案编号鄂鄂AA-S22605)进出场费16000元/台,月租金105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2年7月5日,结算日期2022年12月5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30天)5个月,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68500元;型号为QTZP80塔式起重机(备案编号鄂AA-T21461)进出场费31000元/台,月租金210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1年12月26日,结算日期2022年12月28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30天)11个月,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262000元;型号为QTZP80塔式起重机(备案编号鄂AA-T05927)进出场费26000元/台,月租金17000元/月/台,启用日期2022年5月6日,结算日期2023年4月30日,合计租用时间(扣春节30天)10个月24天,合计租金(元)(含进出场费)209600元;合计应付租金(元)(含13%税)611750元;已拿租金362000元;剩余应付租金249750元。该结算单上盖有某甲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项目章及***的签字。 2025年2月22日,某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某甲公司出具两份《律师函》催要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施工电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约定租金。 2025年4月14日,某某公司起诉某甲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至本院【案号为(2025)鄂0106民初10111号】,请求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施工电梯)》项目的租金。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组织双方制作调查笔录载明:“审:陈述双方的关系。原:针对武汉市蔡甸区**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工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机械租赁合同》,分别为(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本案系依据《机械租赁合同》(施工电梯)提起诉讼。《机械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系另案处理。被:是的。审:针对本案案涉《机械租赁合同》(施工电梯)双方认可的总租赁费是多少?原:根据2023.6.14的结算单,我方认可《机械租赁合同》(施工电梯)的总租赁费为140150元(71650元+68500元)。被:我方确认2022.5.31《机械租赁合同》(施工电梯)项下总租赁费为140150元。原:根据2023.6.14结算单,被告已支付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租赁费362000元。被告支付的款项无法区分是支付的哪一份《机械租赁合同》项下的款项,可能会涉及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但考虑到双方纠纷的解决,现我方确认被告已支付的金额已经覆盖本案案涉《机械租赁合同》(施工电梯)项下的租赁费,我方同意在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下将已付的租赁费优先结算完毕案涉《机械租赁合同》(施工电梯)项下的租赁费140150元,该确认的意思表示并非仅在本案适用,应作为另案《机械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纠纷中我方处理意见的承诺。被:我方已实际支付的所有租赁费大于362000元,我方系一并支付两份合同项下的租赁费,我方会在另案中举证。已支付的金额已覆盖《机械租赁合同》(施工电梯)项下的租赁费,我方亦认可从我方已支付的所有租赁费中扣减140150元作为本案施工电梯合同项下的租赁费。审:现双方确认《机械租赁合同》(施工电梯)项下的租赁费被告是否支付完毕?均:确认支付完毕。双方关于《机械租赁合同》(施工电梯)项下租赁费的支付再无争议。审:关于本案处理,各方有无意见?原:我方愿意在本案中撤诉。” 2025年5月27日,某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5)鄂0106民初10111号案件的起诉。 2025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25)鄂0106民初10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共同确认某甲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优先抵扣施工升降机的租金140150元(71650元+68500元)。某某公司述称其系依据2023年6月14日的结算单主张的诉请金额,多出来的20000元是吊车费,根据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约定,拆除时如现场条件需改用25吨以上汽车吊所产生的差额费用由某甲公司支付。案涉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公司都是与***对接,因为他是负责项目的人。某甲公司述称***是公司项目部请的工作人员,但不是项目经理,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是吏经理。公司支付某某公司的租金不止362000元,利息应当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某某公司为证明其支出的20000元吊车费提交两张照片、电子发票、转账凭证。照片显示2023年6月16日在武汉市凯臣积家某某有限公司智能健康炊具生产项目进行吊装作业;发票显示2024年2月5日案外人湖北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吊装费电子发票;转账凭证显示2024年2月9日向胡某吊车转账20000元,转账说明为中实西牛三街吊车费。某甲公司对某某公司主张的该20000元吊装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施工电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某甲公司对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公司结算单》中盖章及***签字效力予以否认,认为该项目章为资料章,不具有结算效力,***亦不是项目经理和负责人,无权办理结算。本院认为,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施工电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关于设备启用、停用通知单均加盖该项目章,且均为***签字确认,两份租赁合同亦未约定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在(2025)鄂0106民初10111号案件调查笔录中,某甲公司对加盖该项目章及***签字确认后的施工电梯租金予以认可,而某甲公司在本案庭审中又自认***系公司项目聘请的工作人员,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实际为与某某公司就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施工电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进行对接的负责人,故本院对某某公司提交的2023年6月14日《某某公司结算单》效力予以认定。根据该结算单的结算情况及庭审中双方确认的情况,某甲公司差欠某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金249750元。根据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约定,租赁费以月为结算周期,甲方次月支付乙方当月租金,如遇节假日顺延。而2023年6月14日的《某某公司结算单》显示最后的结算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因此某甲公司应当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249750元,但某甲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向某某公司支付租金249750元的违约责任。某甲公司主张其向永隆已支付的租金不止362000元,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某某公司另主张吊车费20000元,但2023年6月14日的《某某公司结算单》载明的租金已经包含了案涉设备的进出场费用,虽然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约定拆除时如现场条件需改用25吨以上汽车吊所产生的差额费用由某甲公司支付,但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案涉设备拆除时现场条件需改用25吨以上汽车吊的事实,故本院对某某公司主张的该20000元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某甲公司因逾期支付租金造成某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某甲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某某公司主张利息损失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进行计算,明显过分高于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院综合考量某甲公司逾期付款时间等情形,酌情确认某甲公司应当以249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3年6月14日起向某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对某某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9750元及利息(以249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3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