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再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北路深燃大厦B座6楼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仕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0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系***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系***之子。
再审申请人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检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粤民申58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速检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仕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高速检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案由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定性准确,但因双方在2011年8月30日达成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协议书》,该协议被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一、二审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判决的理由与生效判决理由相矛盾。(二)***未到60岁或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其子的供养亲属,依法无资格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二审法院对其变更出生日期的证据未作审查,以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三)二审法院计算***生前平均月工资的方法错误,所谓2010年月平均奖金+2011年月平均奖金+工作期间月平均已发工资,并不等于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多算的差额应当纠正。(四)两审法院将后发的年终奖计入月平均工资,主张按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保金,与法律规定不符,且无法操作,判决我司按月平均工资与实交社保金的基数的差额算***的抚恤金金额,于法无据。综上,原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两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高速检测公司提交的《协议书》不能排除我方的诉讼请求。公司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公司少缴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工伤保险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减少,差额部分应由公司承担。(二)二审法院判决受害劳动者***平均工资事实清楚。***入职时间不到1年,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全部算进,不能拆分。(三)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保基金支付具有社会保障的稳定性,公司按月支付不具有稳定性。综上,公司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受害劳动者的权益,使受害劳动者得不到合法保护,希望法院能支持我方。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因此,对***月平均工资的认定涉及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一、二审法院未能准确查明***2010年10月11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0560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4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