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4273号
原告:某某检测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检测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检测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检测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