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帝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铜川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9号

原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女,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

被告:铜川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并未在雁塔区居住,其长期居住地为铜川市新区XX小区并提交了个人工作证明以及居住证明,被告铜川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点为铜川市新区XX路,同时涉案合同所涉及的项目所在地为铜川市新区,故主张本案应由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依法裁定本案移送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未约定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户籍地址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XX街XX路****。被告铜川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铜川市新区XX路**。被告**长期居住在铜川市新区XX街道学XX小区XX号楼,已经形成经常居住地。同时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工程名为铜川市XX花园,工程地点为铜川市新区。。故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雁塔区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被告**、***、铜川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依法移送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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