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00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职业技术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开放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1000789874820M,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1256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屯市万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6Q0Q2K,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阿福路储备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兵1001民特50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0147元(其中:款项198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8元、执行费199元);
二、如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