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金鹏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阜阳金鹏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阜阳金鹏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0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溧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阜阳金鹏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948183-8,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清河东路友谊大厦1幢101室。
申请人阜阳金鹏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称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据号码为10300052-22934555,出票人南京高峘齿轮箱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0000元付款行溧水农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24日,有背书),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阜阳金鹏电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  毛柏林
审判员  徐南京
审判员  黄殿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