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异211号
申请执行人: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乐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XXX号XXX楼XXX区XXX室。(已注销)
原法定代表人:陈加宋。
第三人:陈加宋,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翔金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腾飞,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沙坝村一组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0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为由,申请追加股东陈加宋、李腾飞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孙春如
审 判 员 付 葵
审 判 员 施文汇
法官助理 张宇桐
书 记 员 姚晓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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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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