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0217号
原告: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川甸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36407356L。
法定代表人:郑森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福,男,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川甸街11号。
被告: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高新路1601号海明王科技楼B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8087N。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经理。
原告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通用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