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13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裕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华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裕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6年2月,被上诉人**到上诉人河北裕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监理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以上事实双方无争议。上诉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均辩称其查询的**参保状态,显示为“在职正常缴费人员”,故上诉人无法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被上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被上诉人称是由于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所以其自己出钱参保。上述事实双方争议较大,重审时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原因后,依法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裕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