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82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澴川路316号6楼。
法定代表人:汤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义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顺芳
书 记 员 乐传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