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3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综合楼一层、二层、B14栋标准化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货款5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持有股票证券、有登记车辆、(粤AT××**宝马牌车辆一台)无收益类保险。本院通过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函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不动产、(位置坐落于广西容县)无住房公积金。另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终本约谈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但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依法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