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923执保7号
申请人: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综合楼一层、二层、B14栋标准化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爱立特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13层1312、1313、13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爱立特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据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3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爱立特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以462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因其名下账户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3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