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01民初2545号
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临夏回族自治州农业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宗某。
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回族自治州农业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名称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桂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