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2284号
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民主西路**。
法定代表人:妥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展通,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延,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兰州市博物馆,住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亚莉,该博物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玉,女,该博物馆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林,男,该博物馆主任。
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2021年1月6日,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13元(已减半),由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燕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