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兰州市。
负责人:梁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1,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2,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妥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甘肃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20)甘29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20)甘29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得胜
审判员 苏晓华
审判员 吴贵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