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01民初2658号
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妥某。
被告:**,现年55岁。
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