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庆阳市西峰区董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妥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秀红,甘肃发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