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西省鹏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4执8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542322387。

法定代表人:黄冬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鹏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交通东路A-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71818870T。

法定代表人:周玉鹏,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鹏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2960元,截至2020年9月25日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9296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林

审判员  周军军

审判员  张斯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