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
法定代表人:黄冬芽,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市人民法院(2019)赣0727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四查”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登记、无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及证券、无收益类保险。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我院已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起亚牌汽车一辆,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2020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26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今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26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小南
审判员 :陈锋明
审判员 :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