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727民初1650号
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542322387。
法定代表人:黄冬芽。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6月3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
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尽快还清变压器货款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变压器款32300元,五次上门催款费用1600元,按原告公司规定滞纳金每月货款金额的千分之八计2838元,三项合计367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晋兴是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在龙南县的代销商。2018年9月6,被告电话联系原告代理人送货S11-500KVA变压器一台,承诺货到后三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并在送货单上已签名签收,但至今货款未付。被告未经原告代理人同意将此变压器款投资兴业,现已近三个月联系不上,请法院依法追回货款。
被告*晋兴未到庭,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质辩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晋兴是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在龙南县的代理经销商。2018年9月6日向被告***发货S11-500KVA变压器一台,货款32300元。被告*晋兴收到该变压器后未支付货款,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购买变压器,结欠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32300元,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主张上门催收产生的催款费用1600元及滞纳金283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2300元给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晋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