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4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542322387。
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颐高电商产业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5M3GD3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赣0824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32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出具的协助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的,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提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后,如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续冻、续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