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民初1188号
原告:根喜,男,1972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赣洪铁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根喜诉被告南昌赣洪铁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根喜在诉讼期间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根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根喜负担。
审 判 员 贾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国娟
书 记 员 张 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