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99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辰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6998213Q。

法定代表人:田春宝,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大西庄西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1828。

法定代表人:夏乃林,执行董事。

山东辰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鲁0703民初99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8×××83账户的存款38019.13元、在青岛银行80×××52账户的存款2000.72元及该公司名下的鲁B×××××沃尔沃车辆一部。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山东辰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辰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38×××83账户、在青岛银行的80×××52账户及鲁B×××××沃尔沃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玉山

审判员  牟爱平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