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287号
原告:上海一川标识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羿、王立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川标识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28元,减半收取9,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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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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