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6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银阶,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元,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粤住(深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原。
被申请人:深圳市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志杭,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粤住(深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粤住(深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86,455.9元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00002287]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粤住(深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86,455.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小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雅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