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10民初1416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深圳市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负责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剑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