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发轴瓦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诸暨申发轴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诸暨申发轴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4813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江。
被告浙江省诸暨申发轴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诸暨申发轴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江盛锻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