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立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5468号
原告郑州立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可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郑州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郝雁阵。
被告***,女,汉族。
原告郑州立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立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史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盛梦杰